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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事证明须知 1、委托代理单位要求出具有关证明,应出示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涉及档案内容的项目,应出示代理协议; 2、委托代理个人要求出具有关证明,应出示本人代理协议及身份证; 3、代理协议丢失或忘带的,应先到代理部查代理编号,再到服务处查交费记录后方可提供服务; 4、对代理人员档案中已记载材料,中心可按规定出具证明;未记载的特殊情况需要证明的,本人或单位应提供与所办内容相符的材料后,中心视情况出具证明; 5、代理单位或个人应按时交纳委托代理费;有欠费的,应按规定补交后方可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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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集体户口挂靠 受理对象: 在中心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中心集体户: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现因正常人才流动或继续深造无处挂靠户籍关系; 2、人事代理单位按计划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3、按规定办理待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 4、本市引进人才、留学归国人员; 5、军转、复员来太人员。 管理规定: 1、提供户口服务须签订管理协议,落户人员应交纳服务费; 2、集体户口是为在我中心委托代理人员提供的服务,落户人员家属及子女户口原则上不予存放; 3、已落户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转出时,必须首先办妥本人户口的迁出手续; 4、户籍挂靠者在入户时必须真实地填写《申请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尤其是工作单位、地点、邮编,均应填写正确清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本中心;对于在本市无工作单位,无固定联系地址的,中心不予户籍挂靠; 5、户籍挂靠者结婚、购房后,必须将户口迁出;如确有困难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并提出迁出期限,经中心批准,方能继续挂靠; 6、凡户籍挂靠者与中心失去联系半年以上者,经查找无着落的,中心将注销其户口,一切后果均由户籍挂靠者负责; 7、户籍挂靠者,因私出国、留学、定居、移民、劳务,必须在中心注销户口; 8、户籍挂靠者的户口迁入、迁出,申领补办居民身份证,以及要求办理各种户籍证明人的,均由中心出具证明。 提交材料: 1、代理协议; 2、引进人才提供引进人才的调函、《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3、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4、市内流动人员提供《户口迁移证》、工作变动证明(由中心代理部凭其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核发);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一寸黑白身份证专用相片4张(同版); 7、落户人员为女性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应先到原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育龄妇女证明; 办理程序: 1、办好人事关系委托代理手续; 2、本人提出申请,属单位人事代理的,需经单位盖章同意; 3、填写落户登记表,提交申报材料; 4、签订落户协议书,按规定交纳有关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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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与迁移 受理对象: 已在中心办理集体户口挂靠人员在下列情况需办理户口注销或迁移: 1、居民出国出境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居民死亡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挂靠人员购房或结婚后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挂靠人员流动出我市且要求将人事档案转出的,须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程序: 1、因出境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者须提供相关出境证明; 2、因死亡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者须提供医院死亡证明; 3、户口迁出,须提供迁入地详细地址,并经迁入地派出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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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因私出国政审 受理对象: 在中心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本市户口人员。 提交材料: 1、申请人因公出国政审,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单位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书(法定代表人除外); ③委托代理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及个人基本情况说明; ④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⑤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及批件; ⑥组团单位关于本次出国公务活动的说明(包括:任务说明、行程安排、费用明细、境外接待单位情况等)及对该同志在国(境)外期间进行管理并负责的证明; ⑦《中国公民出国(出境)申请审批表》、《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经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⑧短期内再次因公出国政审,提供材料出国任务批件、原政审批件、《中国公民出国(出境)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因私出国政审,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委托代理协议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委托存档人员提供单位同意其出国(境)的证明信; ④申请人为中共党员且组织关系在市属单位的,需提供其组织关系所在党委出具的同意其出国(境)的证明(申请留学、进修事由的除外); ⑤因探亲、访友事由出国(境)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A、邀请信,指正式邀请信或是有邀请内容的信件; B、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指邀请人所在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身份或居住证明或在职、在学证明;被邀请人的前往地须与邀请人居住国一致; C、60周岁以上的公民、探望配偶、父母、子女、市侨办出具的归侨侨眷证明、市侨办签发的《归国华侨证》可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居住证明; ⑥因旅游事由出国(境)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A、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行团,需提交盖有旅行社名称印章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入 国(境)申请审批表》; ⑦因自费留学事由出国(境)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A、国外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通过国内合法中介机构联系出国学习的,也可提交该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外文须提供原件及翻译件原件,翻译件须翻译人签名及翻译人单位加盖公章); B、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还需提交江苏省市教委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及“资格审核表”;大专以下学历人员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 ⑧因商务事由出国(境)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A、国外邀请函; B、属文化交流的须提交市文化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⑨因应聘工作事由出国(境)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A、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书、雇佣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佣证明(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前往国使馆认证的证明); B、由具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经该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⑩因定居事由出国(境)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A、提交拟前往国的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馆、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也可提交境外亲属同意其定居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已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办理程序: 1、交验申报材料; 2、中心审核后,在有关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3、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4、因私定居出境者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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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证明 受理对象: 在中心办理待业登记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辞职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员。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出具《待业证》或《辞职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 2、中心验证后,出具待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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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 受理对象: 在中心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 办理程序: 1、提交申办公证书的书面申请; 2、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须由单位委派专人负责办理,并出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个人委托代理需出具存档协议书及个人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需作学历学位、履历、出生、亲属、企业法人代表资格等公证证明的,应提交公证处印发的公证项目表格; 4、如需公证“未受刑事制裁”项目,有聘用单位的需由现聘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无聘用单位的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方能办理; 5、中心对申办公证的项目逐项审核,经查档后,向公证处出具公证函, 由申请人带着公证函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到市公证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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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证明 受理对象: 在中心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 办理程序: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出具单位介绍信,个人委托代理的出具代理协议书; 2、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失业期间、被单位开除、除名以前的工龄,一律作无工龄处理; 3、留学人员恢复干部身份后,在国外学习时间与出国前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4、凡办理养老保险工龄证明须出具单位的介绍信及工作时间证明;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应进行费前工龄审定,已在原单位办过养老保险的代理人员,工龄审定应由原单位负责; 5、凡办理购房工龄证明须提供售房单位印制的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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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证明 受理对象: 在中心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出具代理协议及个人身份证; 2、中心查档后,出具证明; 3、如复印成绩单,需中心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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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证明 受理对象: 在中心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 办理程序: 1、人事代理单位人员要报考研究生,须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2、个人委托代管的,须出具代理协议; 3、个人出具学历证书、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