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报到须知

受理对象:
    应届太仓籍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引进的应届非太仓籍生源大中专毕业生。

提交材料:

    1、毕业生报到证;
    2、毕业证书及户口迁移证;
    3、毕业生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办理程序:
(参照应届毕业生代理)

有关事项:

    1、已落实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后即可到中心办理报到手续;
    2、尚未落实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先进市场择业,但必须在当年11月底前到中心办理待业登记;特殊情况的可直接办理待业登记。
   
 
应届毕业生代理

受理对象:

    应届太仓籍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引进的应届非太仓籍生源大中专毕业生。

提交材料:

    1、毕业生报到证;
    2、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照片;
    3、毕业生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办理程序:
    1、毕业生持学校发放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到中心办理协议鉴证;
    2、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交毕业学校有关部门签署意见,领取报到证;
    3、毕业生携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身份证照片到中心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4、属人事代理范围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5、本科毕业生(含非太仓籍生源),在毕业前未找到接收单位,也可向中心申请档案委托代管,待找到接收单位后,由中心协助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

受理对象:

    应届太仓籍大中专毕业生及符合本市引进政策的应届非太仓籍生源毕业生。

提交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或上级批文;
    2、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的荣誉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毕业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学生成绩单);
    3、签署用人单位意见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含用人意图、岗位安排等),由中心代理部汇总后报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2、经同意后,用人单位按照当年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在规定时间内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中心鉴证;
    3、中心按规定审批后,信息反馈毕业生所在学校有关部门;
    4、毕业后学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到中心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5、中心开具工作介绍信到就业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工作介绍信与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并到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6、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无特殊情况,双方都不得随意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见习期满后,用人单位须根据其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考核,并及时到中心为其办理转正定级和初定职称手续。  
    7、按有关规定,一年后由用人单位考核,与中心共同为其办理转正定级等有关事宜
 
单位解除应届毕业生

受理对象:

    见习期内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提交材料:

    1、毕业生在报到前体检不合格的,需提交:
    ①单位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意见;
    ②毕业生的体检证明;
    ③毕业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在报到期内不按时报到,需提交:
    ①单位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意见;
    ②毕业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在见习期内自动离职的,需提交:
    ①单位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意见;
    ②中心出具的工作介绍信、经鉴证的《聘用合同》。

    3、毕业生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的,需提交:
    ① 毕业生的书面申请(说明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的原因);
    ② 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意见;
    ③未办理报到手续的提交毕业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
    ③已办理报到手续的提交毕业生的《中心出具的工作介绍信、经鉴证的《聘用合同》。

    4、因单位被撤销、兼并等原因使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能学以致用、不能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的,需提交:
    ①单位被撤销、兼并、转向经营的有关证明及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意见;
    ②毕业生的书面申请(说明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的原因)。

办理程序:

    1、单位及毕业生向中心提交材料;
    2、审批同意后办理解除聘用关系的手续;
    3、因单位被撤销、兼并、转向经营等原因使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能学以致用、不能合理安排工作岗位而解除聘用关系的,毕业生可以重新落实就业单位,中心继续负责其见习管理;
    4、其他原因解除聘用关系的毕业生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由中心按规定退回原毕业院校。

 
留学回国人员代理

受理对象:

    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以上学历者: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学习进修对口专业,取得一定成果,有真才实学者。

提交材料:

    1、原干部身份证明(如毕业证报到证、录干表等),原单位批准出国留学证明或原委托人事代理证明;
    2、在国内获得的学历及职称证书;
    3、在国外学习、研究的成绩、成果证明、学位证书等。

办理程序:
(参照人才引进及应届毕业生代理)

 
“五大”生、自费生代理

受理对象:

    电大、夜大、业大、职大、函大毕业的毕业生和高校自费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自谋职业的毕业生。
    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规定档案应归属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并进"人才库",一方面被提供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为将来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提供有利条件。

提交材料:

    1、毕业证书、户口本、身份证;
    3、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办理程序:

    1、向中心代理部提交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和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人事代理范围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毕业生待业登记

受理对象:

      应届未落实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提交材料:

    1、毕业生报到证;
    2、毕业证书及户口迁移证;
    3、身份证及身份证照。

办理程序:

    1、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11月底到中心办理待业登记;
    2、毕业生本人携带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照片两张,到中心办理待业、落户手续;
    3、由中心核发《待业证》,签订个人委托代理合同。

 
太仓籍毕业生市外就业

受理对象:

    到市外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太仓籍生源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提交材料:

    1、毕业生报到证;
    2、毕业证书及户口迁移证;
    3、毕业生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或上级批文;
    5、用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毕业生携带上述材料及毕业证书、报到证、户口关系迁移证、两寸照片一张到人才中心办理代理手续;
    3、经验证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与期限,核发《人事代理手册》。

 
挂靠待遇

    1、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挂靠后,不管到什么单位从事什么工作,都保留其干部身份;
    2、第一年之内,如工作不满意或试用不合格,可以回来找单位;
    3、见习期满后,为其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
 
 
转正定级

申办对象:

  在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且工作满一年的大中专毕业生。

提交材料:

  1、个人作自我鉴定,并提交个人转正申请报告;
  2、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用人单位签署考核意见;
  4、提交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批。

办理程序:

    1、毕业生见习期满,由聘用单位或本人持人事代理协议书和聘用单位介绍信到中心领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表》;
    2、考核内容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四个方面。由聘用单位在“考核意见”一栏内签署见习期考核情况,写明是否同意按期转正定级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心审核;
    3、毕业生转正定级后,转正定级表、工资定级表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有关事项:

    1、毕业生的见习期自本人持报到证到聘用单位上班之日计算,时间为一年。见习期内实际工作不满11个月的,见习期应当顺延。
    2、见习期内完不成本职工作的,由聘用单位申报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其档案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3、毕业生见习期内离开聘用单位并从中心转出档案的,中心不再负责办理其转正定级事宜。
    4、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其见习期从改派之日起重新计算。
    5、对于参加工作后又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存档人员,不实行见习期,其原有身份不变,符合改定档案工资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自主创业

受理对象:

    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愿意自主创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已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待业登记的往届毕业生。
 
提交材料:

    1、毕业生报到证;
    2、毕业证书及户口迁移证;
    3、待业登记证。

办理程序:

    1、毕业生到中心申领《太仓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表》;
    2、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往届待业毕业生还需提供待业登记证;
    3、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发放《优惠证》;
    4、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优惠政策:
    1、年内免缴个体管理费;
    2、办理《卫生许可证》免缴工本费,减半收取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费;
    3、开办私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免缴或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缴纳人事代理费,户口关系可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