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代缴

受理对象:

  委托中心人事代理的人员
,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基金缴纳:
    1、缴费基数: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工资基数;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缴费比例:国有、集体、三资企业、镇、村办企业缴费比例为25%;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为2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为18%。

提交材料:
    1、参保人员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委托代理协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提供参保人员花名册须加盖公章);
    3、原参加过养老保险的职工,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手册、台帐。

办理程序:

    1、委托方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中心签订委托代缴养老保险协议
    2、委托方应出具相关资料并填写有关登记表;
    3、中心根据市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开户、缴存等手续,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委托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足额汇入中心指定帐户;
    5、如代理过程中参保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与中心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公积金代缴

受理对象:

  委托中心人事代理的人员
,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办理程序:

    1、委托方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中心签订委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2、委托方应出具人事代理协议及缴存人员缴存清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月平均工资、月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须加盖公章);
    3、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等手续;
    4、委托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个人部分)足额汇入中心指定帐户;
    5、如代理过程中缴存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与中心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代缴

受理对象:

  委托中心人事代理
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

基金缴纳: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若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平均工资为基数),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率为10%。

办理程序:

    1、由托管人员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代理协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资收入等有效证件须加盖公章),并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
    2、签订委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协议;
    3、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4、续保人员持
《医疗保险卡》(IC卡)经市医疗保险中心确认并缴清欠费后办理续保手续;
    5、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领取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和
《医疗保险卡》(IC卡);
    7、调出人员携带人事部门调令及
《医疗保险卡》(IC卡)由中心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办理,每人每结算年度缴纳30元。

有关事项:

    1、医疗保险待遇按《太仓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2、每年12月1日前申报下年度工资缴费基数并缴费,逾期不报作退保处理;
    3、原则上不接受中途参保,续保人员不受时间限制。

 
养老保险政策

1、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怎样办理申报手续?
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要向市社会保障局办理申报手续,提供本单位的性质、名称、法定代码、隶属关系、经济类别、银行帐号、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名册、身份证号码(同时也是该职工个人养老专户号)和职工的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单价新开办或撤销、停办时,要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障局。省属、军队驻太单位直接到市社会保障局办理上述业务。

2、流动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答:凡人事行政关系、档案已转入中心管理,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员,均可在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部办理社会保险的缴存手续。

3、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及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营利的特征。

4、办理社会保险后,可享受哪些方面的待遇?
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后,可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等。

5、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须由转出单位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转入单位的录用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前来办理;对欠缴社保费的单位,须补缴清后才可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只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跨省市流动的,可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6、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流程?
答:①缴费单位:每月20-25日(自由职业者、个体户每月26-30日)持经办单位、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审批的《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保障局缴清至退休当月的社保费,办理退休手续,核准退休待遇;每月底前申报当月离退休人员减员情况;每月10日到市社会保障局领取新增退休、供养人员储蓄卡、并及时发至退休人员;
    ②市社会保障局:每月8日前根据审批的退休待遇,支付时间及企业申报的退休人员减员情况,生存《社会化发放支付结算表》;每月8日根据《申报社会化发放情况汇总》开具支票送各银行、邮局;
    ③退休人员:每月10日起持卡到相应的银行、邮政网点领取养老金。

7、生育保险办理?
答:①参保范围、对象(不含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
    ②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0.9%(全部由单位缴纳);
    ③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顺产合计为2400元;难产合计为4000元。

8、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
答:①缴费单位填报《太仓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持《生育证》、《妇产记录》、《出生证》到市社会保障局审批;
    ②市社会保障局审核资料并确认相关待遇后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③缴费单位按《计划生育条例》支付给生育者相关生育费用。

9、工伤保险办理?
答:①参保范围、对象(不含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
    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为0.6%(全部由单位缴纳);
    ③职工由于以下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在生产过程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在单位的生产区域内,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领导指定但从事有关本企业工作的,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到企业工作后旧病复发并有可靠证明的;
      因公外出期间,或工作调动途中,遭受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
      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或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意外伤害的。
    ④工伤待遇标准:医疗费用,医疗期间(不超过18个月)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60%,单位负担4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办理?
答:①缴费单位及时报送《太仓市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呈报表》、《太仓市企业职工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等级证书》、《太仓市企业职工工伤伤亡待遇审批表》等资料票据;
    ②市社会保障局审核资料、确认票据后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1、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违纪行为?
答:主要违纪行为有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资料;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等。

 

住房公积金政策

1、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为每一缴存者发放有效凭证。

3、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为8%,有条件的单位(不含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可以提高到各10%,缴存基数为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7月1日),中途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布为准。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5、凡在本市工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满一年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③已支付不低于该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④所购住房的房源单位须经基金中心认可;
  ⑤愿意办理以下抵押、担保手续中的一种:房产抵押加保险;住房置业担保;有价证券质押。

6、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等事项,由职工个人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医改政策

1、哪些单位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单位办理参保手续,须持经营执照正本或副本、上年10月份职工实发工资表复印件和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清单(社保局索取),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个体劳动者参保,必须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市就业管理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的人员,并由市就业管理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是多少?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串可作相应调整。

4、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从2001年1月1日起,办理事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时,要同时符合二条规定:(1)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2000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须以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8%,个人2%的缴费率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工资申报有何规定?
答:工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申报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申报明年的缴费工资,逾期未申报则按当年缴费工资的110%作为明年的缴费工资。

6、个人帐户怎样记入?
答:按年龄段划分为: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3.4%记入;46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4.4%记入:退休职工按本人上年年养老金总额的5.4%记入。

7、如何识别定点医疗单位?
普:全市范围内,几经确认的定点医疗单位(除对内服务的卫生室外)分别悬挂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码并监制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铜牌标志,没有定点标志的属非定点医疗单位。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结报。

8、门诊医疗待遇怎样享受?
答:门诊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在职职工自负800元,退休职工自负600元。超出上述二项费用后发生的至2500元内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大额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5%,退休职工75%的比例予以结付。门诊大额医疗费2500元为封顶线。

9、住院医疗待遇怎祥享受?
答:住院费直接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自负一定比例。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1)在职职工: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线金额,乡镇医院(一级医院)400元,市级医院(二级医院)600元,转外地医院(三级医院)1000元。剩余的按分段比例予以自负:1万元以下自负16%,1—2万元自负12%,2—4万元自负10%。(2)退休职工: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线金额,乡镇医院300元,市级医院450元,转外地医院700元。剩余的按分段比例予以自负:1万元以下自负12%,1—2万元自负8%,2—4万元自负6%。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所住医院首次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所住医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

10、如何理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答:住院费用4万—15万元以内的保险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由政府同时建立的。在职职工个人每结算年度每人缴纳30元,退体职工个人、下岗职工个人每结算年度每人缴纳20元,住院4万一15万内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11、现金医疗费用如何结报?
答:因急诊、转诊、异地居住(正常情况均需划卡结算,离休干部、二等乙级除外)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于每星期二到医保中心结算窗口结报。结算时门诊费用需持病历、处方和汇卡,住院费用需持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IC卡。实报金额大于等于1000元的,医保中心将实行转帐支付,还请带好个人转帐卡或工资卡或银行卡。

12、个人帐户是否由个人决定支付范围?
答:个人帐户属个人所有,主要用于参保职工本人在门诊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当年有结余,按银行同朋利率结息并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其支付范围必须按药品报销目录和有关规定支付,涉及自费部分都不得由个人帐户支付。个入帐户结转金额可冲抵住院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分段比例的金额。

13、如何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和购药?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非处方购药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外配药的费用,只能在个人帐户中划卡结算;个入帐户用完后不得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购药,否则费用自理。

14、职工调动如何办理医保变更手续?
普:参保职工市内调动,由调出单位填写《太仓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持职工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医保转移手续;调入单位凭《转移单》、调动证明和职工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医保增加手续。参保职工调离本市,调出单位凭有关证明和职工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转移或注销手续。凡未及时办理医保转移或注销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调出单位负责。

15、职工辞职、辞退、死亡如何办理手续?
答:职工辞职、辞退或死亡后,单位应及时持有关证明材料和职工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其职工个人帐户中的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至结束。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单位负责。

16、怎样办理享受退休医疗待遇?
答、办理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持职工退休证复印件或退休职工养老金审批表(由社保局提供)、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手续,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持遇。

17、怎样建立企业补充医疗基金?
答:有条件的企业单位经职代会通过、上级部门批准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统筹,用于职工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18、哪些人可以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答: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