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程序

单位委托

个人委托

1、签订协议准备
    委托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或上级批文; 
    (2)、单位介绍信; 
    (3)、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签订协议
    双方对代理项目和代理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3、协议生效
    委托代理单位将代理费缴入中心指定帐户,经中心确认后,协议生效。

4、委托方义务 
    协议生效后,要求委托单位确立一名人事负责人,负责与我中心进行业务联系,并及时提供:
    (1)、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和原档案所在单位名称、地址;(加盖单位公章) 
    (2)、按代理项目要求提供所需的证件、材料和文字说明;
    (3)、若单位地址、电话、法人、联系人、名称等变更时,应持有关证明,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若单位重新注册,则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4)、中心认为代理服务需要的材料。

5、代理服务
    协议生效后,中心代理部将遵循协议内容指派人员办理和完成相关工作。同时在如下方面主动为委托单位服务: 
    (1)、提供人事政策、法规文件、人事改革动态、人事咨询服务; 
    (2)、代理单位员工的人事档案收集、整理、鉴别、材料归档等; 
    (3)、出具代理单位员工因公、因私所需的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国政审及其他证明材料;
    (4)、主动通知并组织代理单位员工进行职称认定和报考、申报评审工作;
    (5)、如遇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调升,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代理单位员工进行审核、调升的全部工作;
    (6)、主动为代理单位所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7)、定期办理代理单位员工各种保险代缴事宜;
    (8)、组织党员过组织生活。

1、签订协议准备
    委托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及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提供《报到证》; 
    (4)、在职人员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如有接收单位,需出具同意接收证明。

2、签订协议
    双方对代理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3、协议生效
    委托个人按照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费后,协议生效。

4、委托方义务 
    协议生效后,要求委托个人及时提供: 
    (1)、 按代理项目要求提供所需的证件、材料和文字说明;
    (2)、中心认为代理服务需要的材料。

5、代理服务
    协议生效后,中心代理部将遵循协议内容指派人员办理和完成相关工作。同时在如下方面主动为委托人员服务: 
    (1)、提供人事政策、法规文件、人事改革动态、人事咨询服务; 
    (2)、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包括收集、整理、鉴别、材料归档等; 
    (3)、出具代理人员因公、因私所需要的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国政审及其他证明材料;
    (4)、主动通知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员进行职称认定和报考、申报评审工作;
    (5)、如遇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调升,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员进行审核、调升的全部工作;
    (6)、定期办理代理人员各种保险代缴事宜;
    (7)、组织党员过组织生活。

凡已办理人事档案委托代理人员, 若有其它服务要求,可直接与本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