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向太仓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委托人事代理:
1、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与用人单位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毕业后不转档继续深造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国有、集体企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及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 外县市(境外)在太机构聘用的及本市赴外县市(境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9、 在改制(转制)后中介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0、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档案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11、办理了《太仓市外来人才特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3、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14、其他要求委托代理的单位和个人。